2006年5月2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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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生纠纷 法官巧断平事端
葛东方

  日前,原告台州市某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冷冻厂及林某等人在民事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一起涉及多名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案,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2月5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受理了某水产有限公司诉某冷冻厂及林某等人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来。1996年初,某水产总公司与林某、杨某、尹某、王某、李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该公司位于椒北某村的场所租给他们使用,租赁期为10年。到了2005年12月31日,租赁合同届满,改制后的水产有限公司要求收回该场所。但因承租方已对该场所投入了大量的设备和建设,双方当事人分歧极大。而水产有限公司因场所迟迟不能收回,其2001年企业改制时达成的协议成了一句空话,影响了股东及企业员工的权益。因此,水产有限公司的上百名员工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使案件更为错综复杂。
  在诉讼中,被告方虽然承认租赁合同的存在,但他们认为,未交还租赁物是因为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方人数比较多,租赁物价格比较高,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同时,被告方租赁该场所后,已在此投资达300多万元,原告不同意偿还这些损失,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椒北法庭在审理中认为,本案涉及对不动产添附物的处理,平时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对能够分离的应进行分离,不能分离的应由不动产所有人对添附人进行补偿。但本案情况特殊,被告方对该场所进行了近10年的资金投入,投入巨大,对此进行分离不仅会造成被告方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不利于原告从此场所得到受益;同时,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法庭充分发挥了调解的作用,在区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的支持下,让双方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最终达成了协议:由被告方支付给原告220万元,该场所归被告方所有。